若经笔迹鉴定的结果揭示出文件上的签字并非出自某人之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被诉方必须要承担起举证其主张真实性的责任。
倘若笔迹鉴定证实了该签字并非由当事人亲自签署,那么这一签字的真实性便会受到质疑。
在此种情形之下,除非对方能拿出其他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该签字的合法性或者是得到了当事人的授权,否则法院很可能会判定该签字无效。
假如法院确认了该签字的虚假性,并且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对该签字内容表示过认可或者同意,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决,即认为该签字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要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所有事实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存在的其他相关证据,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途径可以证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或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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