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