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离婚协议在办理了存档登记之后也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却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于是离婚之后若是出现一方不遵守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情况,另一方也无法直接拿着离婚协议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只能依法格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判决之后,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签下与法律相抵触的“强制执行笔录”有效吗?
签下与法律相抵触的强制执行笔录有效吗
就在(5月18号),我和姑姑两因出嫁女的征地补偿费纠纷案判决生效已久,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松阳县执法局四位法官、西屏镇政府两名干部、一群村队委共同在松阳法院里任意肢解国家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让判决生效的征地款份额打折!——6、5万只拿4、5万,并以威胁的手段让两妇女签字少拿判决款两万元(威胁两申请人,要将我们的亲戚生产队长抓起来拘留、判刑,若不签字,判生产队长多少年徒刑是不知道的),而且要永远放弃这两万元的权益!我们只好被迫签字!法官明知道签下与法律相抵触的协议是无效的,故声明是签强制执行笔录。既是强制执行笔录,那是法院跟被执行者双方的事,反正暂时没钱执行,又与申请人有什么关系看来又是法院跟政府强强联合在搞什么法外法游戏!在松阳还有多少民意要被公权强奸;还有多少法律和公平正义要被锁进政府的牢笼!(本案即《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官在现场看被执行者现场分钱而不采取措施》所写的事实)
所以在松阳,往往一个信访事项没解决,又派生出新的信访事项。如果信访人要事事都维权较真,恐怕得没完没了的信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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