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2条规定:债务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也就是说,债务人婚前欠下的债务,如果婚后有个人财产,执行其个人财产,是毋庸质疑的。如果婚后没有个人财产,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依然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一旦出现婚后没有个人财产,且其债务也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在目前法律环境下,债务强制执行显然就陷入了困境。
恰恰上述困境才是占到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偿还的绝大多数。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这是没法操作的,也是对债权人极其不公平的。笔者认为,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一、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既然债务人配偶选择与债务人结婚,就应该接受债务人背负债务的事实,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否则,完全可以不和债务人结婚。如若不然,结婚这一行为便成了债务人躲避债务的合法手段,而债务人的配偶成了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帮凶。这对债权人是显失公平的,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来源之一即是债务人本人的收入。用债务人本人的收入,偿还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应该是社会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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