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加速到期法律规定
时间:2023-08-01 19:15:24 4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公司破产或者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认缴出资额认缴时间有什么规定?

认缴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书写,时间为公司章程生效日期。实缴出资时间是以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和到达日期为基础的实际出资时间。另外,认缴和出资是两个相关但又不同的概念。认缴是股东承诺的出资额,即按照股东的约定应当向公司缴纳的股本金额。出资额是实际支付给公司的资本金额,并且认缴不代表已经出资。

认缴资本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向公司缴纳的出资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为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的注册资本。认缴的出资额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

实缴出资是指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

认缴出资额由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组成。对公司每一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作为登记事项的不同理解,可能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会产生很大差异。最主要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已完成缴付的各期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另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登记时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认缴出资的最终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登记时已缴付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实缴出资的最终时间。

第一种是以注册的投资者认购的金额和时间应为各期认购的金额和时间,实缴的金额和时间应为各期缴纳的金额和时间。

另一种是以注册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为认缴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认缴出资的最终时间,实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时间为实缴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实缴出资的最终时间。

在公司法没有修改之前,一般是实缴登记制,实缴资本到位才能登记设立。自从登记制度改革后,股东认足出资额就能登记设立。以上是对于认缴出资时间和实缴出资时间的这个问题的具体分析,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由于我国现在已经不需要进行实缴出资,只需要在一定的期限之内完成实缴的部分或者是按照规定注册完公司以及确定好了公司的认缴资本之后,即可进行注册公司。那么也就不需要再有实际规定的时间来进行将原本需要缴纳的资本进行缴纳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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