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41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3-04-24 03:10:24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税政字[1998]93号

1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免汽车轮胎消费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问题

1994年税制改革前,汽车轮胎的产品税税率为18%,税制改革后对汽车轮胎征收17%的增值税和10%的消费税,两税合计实际税负率为13%左右,比税制改革前约降低了5个百分点,这表明税制改革后汽车轮胎的税负是下降的。再加之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等客观因素,轮胎企业的实际税负会更低于其名义税率。

二、关于目前汽车轮胎行业存在的困难问题

我们认为,你们反映的目前汽车轮胎行业存在的困难是客观的,但产生这种困难的主要原因不是消费税,而在于:

1、从行业内部看,八十年代初,由于轮胎属于税高利大产品,一些地区从地方利益出发,上了一批规模小、技术水平低、耗能高的企业,轮胎行业的盲目发展,造成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不合理,产品供过于求,再加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甚至部分企业被迫关、停、并、转,正如建议中提到的轮胎企业多、烂、小、差、散的现状,已成为我国轮胎工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

2、从外部环境看,主要是老三资企业新增税负五年返还的政策和加工贸易企业进不征税、出不退税的政策,对国有轮胎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老三资企业新增税负返还政策是在税制改革时采取的一项过渡性优惠措施,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税制的逐步规范,该项政策在1998年底执行期满后将被取消,以确保国内企业与三资企业享有同等的税收政策环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目前不宜减免汽车轮胎的消费税,轮胎企业应主要通过深化自身改革、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不断提高竞争力等途径,来解决当前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资源供给状况的改善,居民消费结构的调整,国家财政状况的根本性好转,消费税政策包括征税范围和税率结构也会适时地做相应调整,以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经济和筹集收入的功能。我们将在今后的消费税制度改革过程中,对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问题给予一并研究。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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