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如何规定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规定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因此,它体现了人民在治国理政中的主人翁地位。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不分国籍、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说明我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是普选权。为了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效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还制定了选举法,具体规定了选举原则,公民行使选举权的程序和方式,为公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法律和物质保障。(1)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二)宪法总纲要规定,禁止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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