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倒卖雷管多少构成犯罪
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倒卖雷管三百枚以上的,会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易于区分,但如果行为人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时,就很容易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相混淆。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选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仅指枪支、弹药。
(2)犯罪主体不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储存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数量较大,通常有专门的储存地点,因而社会危害性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行为人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通常数量较小,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比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小。
(4)法定刑不同。正因为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社会危害性比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定刑比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法定刑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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