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领域,涉及到借贷纠纷的案件常常涉及借款合同方面的争议。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具有举证的责任与义务。
因此,若债主声称对方尚未偿还债务,其需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相关证据以证实借款事实确实发生,且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借据作为借款合同的书面凭证,通常被视为书证的一种。
书证作为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程序,确认其真实性后,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因此,借据本身可作为借款事实的初步证据。
然而,仅凭借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借款事实及具体金额,还需借助其他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见证人证词、借款用途说明等进行补充证明。
若债权人无法亲自收集所需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考虑到审理案件所需,应有权调取相应证据。
同时,人民法院应对证据进行全面深入、客观准确的审查核实,以维护判决结果的公正公平。
总的来说,尽管借据乃是非常关键的证据之一,但在借贷纠纷案中,仅凭借据仍难以充分证明借款事实及其具体金额,仍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若债权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那么仅凭借据恐难赢得诉讼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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