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法律术语,是指:当在先权利遭到在后权利的侵犯时,应当恢复在先权利的原有状态或对在先权利人进行补偿。
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要坚持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司法裁判应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欺诈、仿冒、引人误认或误解等方式利用他人市场信誉、经营优势来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竞争能力的行为予以规制。
保护在先权,是对合法在先权利应有的尊重;保护在先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保护在先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请求;在先权的保护,应有一定的合理限制,不应危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利益。在先权利制度,保护的是在先权利对象所蕴含的商誉、影响力或者号召力,避免商标申请人利用这种信誉迅速推销商品或服务,防止搭便车的行为。
保护的在先权利有:
1、著作权;
2、外观设计专利权;
3、姓名权;
4、肖像权;
5、字号权;
6、域名法益等,其中以著作权最为常见。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也并不仅限于已经明确得到保护的“权利”,还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保护在先权利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财产法则,即恢复被侵犯的在先权利的原状,宣告在后权利无效或撤销在后权利;
另一种是补偿法则,即在承认在后权利的同时对被侵犯的在先权利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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