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包干合同的变更方法
时间:2023-02-07 09:10:32 4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倾向于以下意见:

2、总价包干合同,原则上价格、量的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而且,如果施工图纸和投标图纸没有变化的话,量没有算准中标人也有责任,也要考虑该部分是否是中标人的不平衡报价之处。因此倾向于按照清单量调差。若按照实际图纸量调差或计算,事实上就打破了总价包干合同的盘子。

3、调差倾向于只调材料费。

最终调价的过程从法律上讲属于协商的过程,双方协商,给承包商一个合理的成本价即可。

一、合同变更的类型有哪些

1.依法律行为变更

(1)依双方法律行为变更

合同变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当然地可以依双方法律行为发生,即《民法典》规定的协议变更。

(2)依单方法律行为变更

一般而言,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其一,一方依己意变更合同内容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或不利后果,形成权的行使即为此种情形之著例,另外,如双方在原合同中约定了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一方可以变更合同,则当此情形出现时,一方可直接依据合同约定单方变更合同条款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其二,一方依己意变更合同虽无法律支持,但在其执意变更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例如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但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依裁判变更

依裁判变更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裁决来对合同进行变更,但最终是否变更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决定。

3.依法律规定变更

此处的依法律规定变更与上述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变更不同,而是指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合同无需当事人请求而当然地发生变更的效力。例如,当事人无免责事由而不履行债务时,原债务变更为损害赔偿债务,此时的变更之所以属于合同变更的内容,是基于债的同一性理论,具体而言,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本来之债权的扩张(迟延赔偿之场合)或者内容的变更(填补赔偿之场合),与本来的债权具有同一性。在维持债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来债的内容发生的变化当然属于合同变更,即依法律规定的合同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是怎样的

1.合同变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

合同变更的效力在于使原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原合同并未消灭,仅是被变更部分的效力发生变化,即原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依然有效,被变更的部分不再有效,而是代由变更后的部分发生效力。换言之,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原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以及变更后的部分。任何一方对于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以及变更后部分的违反均构成违约。

2.合同变更的效力指向将来

根据合同效力产生的一般法理,合同变更仅对未来产生效力,不溯及原合同生效后变更前的时间。如变更前一方已经做出履行,另一方无法要求返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合同变更后有可能使一方因变更而遭受损失,受损方可否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有学者认为,是否可要求赔偿应当依变更类型来定:在法定变更中,因情势变更不原则变更合同不能要求赔偿,而因重大误解变更合同,受损方可要求赔偿损失;在约定变更中,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的,如对损失的赔偿有约定,则可按照约定获得赔偿,如未约定,应视为当事人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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