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离婚诉讼开庭前,需要提前准备哪些事项?
时间:2023-10-08 13:50:06 2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文件、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以及如有子女,还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文件。

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2)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文件,通常包括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4)如有子女,还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文件。

离 婚 诉 讼 所 需 材 料 清 单

在我国,离婚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若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起诉方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而若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六个月内,原告方没有再次起诉,则需等待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

对于第二次离婚诉讼,原告方需要准备以下必备材料:

1. 原告方的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 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 财产清单,一般提交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 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明、簿。

5. 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若原告方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原告方在准备第二次离婚诉讼所需材料的同时,还需关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离婚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若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而若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六个月内,原告方没有再次起诉,则需等待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对于第二次离婚诉讼,原告方需要准备必备材料,包括夫妻关系的证明、财产清单和子女的证明等,并关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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