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事宜,您需要前往贵校的人事部门进行申请手续的办理。
在此过程中,请您务必提供如下所需的资料文件:
1.已故教职工的死亡证明复印两份;
2.已故教职工的火化证明原始件(第三联为申领丧葬抚恤金的重要凭证);
3.已故教职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4.已故教职工与领取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例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账户详细信息(包括户主姓名、开户银行等);
6.若已故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受委托人除了携带上述所列的资料文件以外,还须附带《个人委托函》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提醒:
领取人必须是已故教职工的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是指与本人具有直接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的人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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