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分类项目,其应纳税款既可由纳税人自行负担缴纳,亦可委托支付所得的单位作为受托方协助代扣代缴责任。通常情况下,专职负责发放相关劳务报酬的企业或个人会在每一笔劳务报酬的发放环节中,代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扣缴义务。而对于这一类型的劳务报酬所得,我国税务机关将之采用3%至45%的超额累进制税率予以课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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