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XX区的沙A与袁B在相亲中认识后,没多久就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在日常的相处中,袁B就发现沙A的性格有冲动的一面,经常在生气的情况下做出不计后果的举动,2012年7月的一天,悲剧果然发生了。
对于当天究竟发生了什么,沙A和袁B各执一词。沙A称,两人是因为孩子的问题产生矛盾发生口角,在袁B的言语刺激下,她不明原因坠楼。而袁B则指出,吵架的起因根本是因为沙A通宵打麻将,还把家里的车辆撞坏,导致家里的生意无法进货,自己实在看不下去才说了几句,谁想到沙A就冲动跑上楼跳下。无论事情的原因究竟如何,可结果却是不容更改,这次坠楼事故造成沙A视力严重受损,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同时沙A的双腿粉碎性骨折,丧失了劳动能力。
沙A称,自己坠楼致残后,袁B对自己的伤情不管不问,丝毫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应有的责任,自己生活不能自理,伤后一直由父母照料至今,每月消费性支出约为200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沙A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袁B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每月向自己支付扶养费2000元。
对于妻子的指控,袁B表现得十分委屈,他辩称,当时发现妻子冲动跳楼后,是他及时拨打120将妻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且妻子入院以来,自己先后共借款近12万元为她支付治疗费。沙A出院后,就被她父母接回娘家,但袁B希望妻子能回到他们共同的小家居住,是岳父母不同意,甚至拒绝自己探望妻子。袁B称,他托了几个好友替自己去和岳父协商,可岳父除了要钱外,不想再让妻子跟自己有牵扯,自己也是有苦说不出。
提到钱的问题,袁B称,自己村中每人每年分900元补助,每年的补助都交在妻子手中,因此说自己从未尽扶养义务,袁B大感委屈。袁B称,自己因给妻子治病已经欠下12万元的债务,还有与前妻生的女儿需要抚养,自己的老父亲也有九级伤残,母亲长年患病,家庭负担沉重。因此,袁B认为已经尽到丈夫责任,恳请妻子能回家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沙A与被告袁B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7日,原告坠楼摔伤,入住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49天,出院主要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其他诊断为:低血容量性休克,内损伤(急性特重开放性脑损伤GCS3分、弥漫性轴索损伤、脑挫裂伤、脑干损伤、开放性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幕切迹疝晚期、面骨骨折、头皮裂伤),髌骨骨折。沙A的伤情由滨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为高空坠落伤及双眼,伤残程度为一级,现与其父母共同生活。被告系再婚,与其前妻有一女。被告在2014年3月19日发放工资1650元,2014年4月10日发放工资1700元,2014年5月29日发放工资2058.5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相对方具备负担能力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原告伤残程度为一级,已丧失劳动能力,在原告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原告的丈夫,有给付扶养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袁B自2014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沙A扶养费500元至扶养义务终结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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