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法人应承担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和民事诉讼的义务。如法人的行为在应当授予的权利范围外,法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企业法人代表是股东。在完成出资责任后,对企业的欠债不承其他担任何责任。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利益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和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罚款拘留的,可以追偿法人的责任。
股份制企业章程
股份制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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