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2-13 16:20:48 1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涉案产品风险性高的;

(二)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

(三)被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拒不采取主动召回等消减危害后果的措施的;

(五)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含2次)罚款处罚的;

(六)违法情节恶劣的;

(七)阻碍、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阻挠、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等);

(八)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对行政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一、行政处罚分为几个等级?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从重、一般、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五个等级:

(一)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二)一般处罚。是指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等限度依法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四)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五)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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