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时,应当在处罚前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但并未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数额,而国务院早在处在行政处罚法已经颁布但尚未实施的期间)就下发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修订相应的规定以配合《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而在实践中,因受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各地“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也存在多样化,现就全国各省级政府制定的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及相应条文汇总如下(各省份随机罗列),供大家工作、学习及生活以参考。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有哪些
行政处罚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若以行政处罚的性质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限制或剥夺的权利性的处罚、科以义务性的处罚、影响声誉的处罚;以行政处罚的内容为标准,其可分为人身自由罚、声誉罚(申诫罚、精神罚)、财产罚、行为罚四类。每一类处罚中又各有具体的处罚形式,下面分别阐述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形式。
(一)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自由罚主要是行政拘留。《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行政拘留”这种形式,并在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后者是公安机关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
行政拘留也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的行为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也不同于扣留措施,海关法规定的扣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最长期限不得超出48小时。
(二)行为罚
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行为罚不同于自由罚,前者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而后者则只能适用于个人。行为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相对方作为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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