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如若由于贷款无法取得批准而致使房屋购买无法进行时,当事人可据此向法院申请解除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此外,已交付的房屋首付款亦应依法予以退还。
针对由于一方因素导致无法成功签署担保贷款合同以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无法继续的情况,该方当事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理,在因非当事人双方过失而未能够缔结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以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仲裁机构或法庭提出申请解除合同。
在此种情形下,卖方有义务将收取的购房款项本金及对应的利息或定金全数退还予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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