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开上大学时是学校篮球队的主力队员﹐到集团公司上班以后也一直坚持打球。由于集团公司效益较好﹐经常开展一些活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到了年底﹐集团公司决定群组织集团各子公司举行一些活动﹐其中包括篮球友谊赛。集团公司并特别安排了一天时间不上班﹐在活动前公司领导还一再强调“友谊第一﹐比赛第二”。但在篮球友谊赛中﹐郭开在一次激烈的对抗中受伤﹐导致左膝韧带断裂。对于郭开是否认定为工伤﹐单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来就是娱乐﹐又不是工作﹐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是一种娱乐活动﹐但是是公司群组织的一项集体活动﹐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项内容﹐并且又是在上班时间发生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双方相持不下。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后一种意见正确。所谓工作原因并非只包含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只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只是固定意义(狭义)上的办公地点﹑上班地点(如车间﹑办公室)。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的与公务有关的各项任务﹐都可以视为是工作。
郭开积极参加单位群组织的篮球友谊赛﹐是积极投身企业文化建设﹐可以说是积极工作的表现。郭开为此受伤﹐应该说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的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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