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根据修改后的条例,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将被处10万元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安居性商品房作为新的保障性住房形式。安居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安居性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由深圳市政府另行制定。
此外,鉴于骗租行为和骗购行为在危害结果上存在轻重之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处罚上也应当有所区分,因此,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租行为的,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购行为的,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据介绍,修改后的条例需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方能生效。
深圳保障性住房条例是什么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公安、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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