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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