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累积了数年之久且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将按照所背负罚款金额的每天0.3%另行追加罚款处罚,直到相关责任人主动采取行动。
自接到关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之内,当事人应及时前往指定的银行以缴纳相应罚款。
对于针对行人和乘坐公共交通者以及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罚款案件,若相关责任人对此举没有异议,可在现场直接收取并上交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文4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