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修路占用土地也应该有补偿,其补偿标准与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一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农村道路建设情况不同补偿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主干公路占地要依法征收。
主干公路指的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纳入国家公路规划的公路,这些公路的权属为国有,道路修建如果占用农村土地,那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规对农村土地征收的相关要求进行征收补偿。
并由县以上政府组织实施,并就补偿安置问题,与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户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确保农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
(2)乡村道路占地要合理补偿。
乡村道路是乡村为改善出行条件而修建的道路,这些道路有时有一部分上级拨款,有的是靠乡村镇或受益村筹资或集资,这类道路应属于乡镇公益性建设。
可以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不涉及土地征收,但如果占用农户土地,也要进行合理补偿,一般都是参加土地征收的数额进行补偿的,也可以以土地调整的方式弥补一些农户所受到的损失。
(3)田间小路占地要相互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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