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侵权如何赔偿
时间:2023-04-29 10:12:26 2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环保局侵权如何赔偿

环保局或者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活动时,侵权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受侵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怎么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执法时给被执法人、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权益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赔偿。不过,因为实际中有些人对行政机关的职权权属不明确,比如说申请行政复议的,那么就会找不准对应的赔偿义务机关。

发生行政纠纷主张损害赔偿时可以从以下的主体找行政机关:

1、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比如说是某工商管理部门对你做罚款决定的,那么发现对方罚错了的话,就直接找该工商部门赔偿即可。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存在共同赔偿义务的赔偿机关,受害人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被找的赔偿义务机关就应当先予赔偿,然后要求其他行政机关负担部分赔偿费用。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里要注意,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视为委托,你主张赔偿的,委托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的行政机关

这里注意的是,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致害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无关,那么受害人只能追究受委托组织或个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因为其仅代表个人行为。

5、行政复议机关

这点法律上明确,首先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所以,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赔偿损失的,要求复议机关有几种损害的情况才能找。

6、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已经被撤销不见了的,那么现在即找“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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