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不满意法院的付款命令,你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216条受理申请后,人民法院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百一十七条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监督程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支付令自动失效,除非申请支付令的一方不同意提起诉讼,否则应将其转移到诉讼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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