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是要交纳路桥费的
第一条
国道、省道通行费之征收,应由征收机关拟订征收计划,载明收费依据、营运单位名称、收费站站址、预计征收期间、车种、费率计算及费额、差别费率、免征或停征、欠费追缴等有关相关事项,报请交通部核定。
县道、乡道通行费之征收计划,应由征收机关依前项规定拟订,送县(市)议会及交通部备查。
前二项程序完成后,征收机关应于开始征收前二十日将征收计划公告之。
通行费率之调整,准用前三项规定办理。
第一项国道、省道通行费之费率计算及费额,交通部应于核定征收计划后检附相关资料送财政部同意。
第二条
通行费按小型车、大货车及大客车、联结车与机器脚踏车分类征收,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小型车: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小客车或座位在廿四座以下之幼童专用车,或总重量在三、五○○公斤以下之小货车、小客货两用车、代用小客车、小型特种车及小型车附挂七五○公斤以下轻型拖车。
二、大货车及大客车:总重量逾三、五○○公斤之大货车、大客货两用车、代用大客车、大型特种车、曳引车,及座位在十座以上之大客车或座位在廿五座以上幼童专用车。
三、联结车:包含全联结车及半联结车。
四、机器脚踏车:包含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及轻型机器脚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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