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如下:1。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物,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强制行政措施。虽然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作为反映国家意志的公共行为都是强制性的,但行政强制措施比其他具体的行政行为更强、更直接。3、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从属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具体来说,是为了保证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或实现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就其与被保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而言,它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主要行为。四、限制行政强制措施。虽然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不利,如强制戒毒,有利于吸毒者的身心健康,但就该行为的直接法律效力而言,无疑是对吸毒者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限权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5、临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对权利的临时约束,而不是对权利的最终处分。例如,扣押本身并不是一个永恒的目的,它只是一个临时的保障措施;它只是限制被扣押物的使用,而不是最终处分被扣押物的所有权。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是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是什么
第一、强制性。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有明显的预防性、制止性,更具有强制性,它意味着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对象人负有容忍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非处分性。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常常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很多情况下,是在卫生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的调查阶段,为保全证据或保持一定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有时则是强制执行的前奏和准备,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带有明显的临时性和中间性,不具有“处分性”。换句话说,它一般是“限制”权利,而不是“处分”权利。这一点与行政强制执行不同。
第三、临时性。
任何行政强制措施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因而具有临时性。如扣押、冻结、暂扣证照等,都是一种临时性的保障措施,不是行为的最终目的。
第四、强力性。
由于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运用国家机器的力量对个人、组织采取的强制力行为,往往表现为一种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具有强制约束力。
《行政强制法》第2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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