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如下:
1.具有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具有强制性。
3.具有限制性。它属于行政限制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
4.具有预防性。
5.具有临时性、应急性。
6.从属性和独立性相结合。
7.具有非制裁性。
8.具有可诉性和法律性。
一、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有什么
刑罚,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不同。强制措施属于程序保全性的预防性措施。而管制、拘役、徒刑等刑罚属于实体性强制,具有惩罚性。适用的目的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法律依据不同。适用机关不完全相同。适用阶段不同。
二、行政处罚算犯罪记录吗
行政处罚属于违法记录,不是犯罪记录。受过刑事处罚的,才有犯罪记录。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职权的体现,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的处罚,它具有可诉性,即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犯罪行为是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的处罚,它是所有法律设定当中最严重的规范,它不具有可诉性。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
下列组织或机关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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