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时,可在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也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情况,赔偿请求人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决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另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还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因此,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机关不予赔偿后的救济途径
行政机关不予赔偿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救济途径来寻求合理的补偿或解决争议。首先,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重新审查并作出合理的赔偿决定。其次,当事人还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不予赔偿决定进行审理,并寻求司法救济。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调解、行政协商等方式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通过和解或达成补偿协议。在救济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理性维权,依法行使自己的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救济途径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指导。
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在赔偿决定作出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赔偿义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请求人可在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于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不予赔偿决定,请求人可自赔偿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等方式可寻求合理补偿或解决争议。当事人应充分准备证据,理性维权,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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