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时间:2023-03-14 13:10:07 3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介合同,又称“居间合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1条至第966条,立法者取消了拗口的“居间合同”一词,将其全部变更为“中介合同”。

一、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有:1、对居间人的效力:居间人必须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自己承担居间费用;2、对委托人的效力: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以及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承担居间活动必要费用的偿还。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居间合同和网签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居间合同即中介合同,特征如下:

(1)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

(2)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居间活动主体的特殊性。

(4)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

网签合同的特征:

(1)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3)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对等。

(4)面积和面积差异确认。

(5)交房日期确定。

三、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

居间合同是承诺的双重合同。换句话说,只要客户和中介机构同意,就可以建立。订立合同后,调解员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调解,一旦调解员的活动取得成果,委托人有义务支付报酬。居间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也就是说,在中介机构促进客户与第三方之间建立有效的合同关系之后,客户必须“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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