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认定可以从构成要件入手,包括四个方面: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诚信;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例。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因故意实施受贿罪而构成受贿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受贿罪中的购物卡如何认定
被告人收受的节日购物卡宜认定为感情投资而不宜认定为贿赂。
所谓“感情投资”,是指没有特定、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只是笼统希望领导在工作中多关照或者对过去的支持表示“感谢”之类的红包礼金。
这类“感情投资”多是社会上节日送礼风俗的影响而借机向领导示好、联络感情,在本质上,行为人双方不存在贿赂犯罪的心理状态,没有权钱交易的主观意图,属于不正之风或违法违纪的行为,而贿赂则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和报酬。
区别行为人收受的财物是“感情投资”还是贿赂可从下面几个方面综合考察:
第一、从所送财物的价值上看,贿赂数额一般较大,而感情投资的礼金一般数额不大。
第二,从送收人双方的关系上看,礼金的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往往存在较密切关系,有较多人情往来,而行贿受贿人之间没有感情基础,只有利益关系。
第三、从请托内容、送钱目的上看,受贿中的请托人所请托事项一般都是特定、具体、明确的,而“感情投资”多是表达对工作支持的感谢,向领导示好,没有很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
第四、从持续时间上看,受贿通常是伴随行贿者实现利益所需时间进行,而“感情投资”一般有较长时间的感情“培养”才能进行,持续时间长,并不以特定利益作为存续的依据。
第五、从送收人的范围看,行贿受贿双方一般是特定的,而“感情投资”主体不明确,
第六、从接受与送礼方式上看,行贿受贿是私下交易,隐蔽性强,而送礼往往是公开的。
总之,均发生在春节、中秋时节,都是以拜年、走访的形式所送的。该等款项,发生的时间跨度长,具有持续性与循环性,而且单笔数额都不是很大,符合民间拜节送礼的习俗与惯例。将该等款项认定为受贿,有违传统与常理,也明显有悖我国当下社会之礼仪习俗和一般国民的情感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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