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驻大中城市市区或者郊区的师、旅、团级单位,以及具有独立营区的建制营、连级单位,经批准可以组织军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活动主要面向中国公民,一般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全民国防教育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和军兵种成立纪念日等时机组织进行。《办法》明确,军营开放的内容包括:军史馆、荣誉室等场所,部队可以公开的军事训练课目和武器装备,基层部队教育、学习生活、文化活动等设施。
《办法》的印发施行,对于依法推进军营向社会开放工作,充分展示人民军队强军兴军新面貌和新一代革命军人良好形象,进一步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军队的热爱,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国防、热爱军队、尊重军人的浓厚氛围,激发广大官兵投身强军兴军伟大实践的政治热情,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办法》依据国防教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习主席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总结近年来一些部队组织军营向社会开放的实践经验,对军营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审批程序和权限、开放时机、开放内容等作了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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