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驻琼部队团以上单位: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2003年12月25日印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是维护军人及其配偶的切身利益,解除部队官兵后顾之忧,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巩固国防的重要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部队指战员的深切关怀。地方各级政府、各驻琼部队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地方各级政府要指导协调劳动保障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辖区内部队相互配合,按规定做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工作。部队团以上单位军人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地方原给予随军配偶的有关补助补贴待遇原则上不变,具体办法由各市、县政府制定。同时,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对未就业随军配偶的就业、再就业免费培训、减免税收、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四、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转入我省后,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略)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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