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达满两年以上就可视为婚姻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满足条件者即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自动离婚”制度。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规定所要求的分居时间必须是由于两人之间的感情出现了严重问题导致的分居,而非其他诸如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导致的短暂分离。
如果确系因感情问题造成的长期性分居,那么即便实际分居日期已经超过了两年甚至更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民法典精神,在法律层面上依然会被认定为婚姻仍在存续期间,因此不能受到离婚程序的限制。
当然,无论何种情况,当事人想要通过离婚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手续与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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