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对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各自应负的过失程度,判定他们应承担的责任类型及程度。
第一,如果仅有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而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该责任人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二,若是由于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情况下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则需根据每个人在事故中所实施的行为及其过失程度的大小,分别对他们进行主要责任者、共同责任者以及次要责任者的认定;
第三,当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时,若事件被确认为是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那么各方面对事故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然而,若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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