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接受,婚姻登记人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4、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自愿离婚手续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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