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未告知我家属孩子的病情是否严重,是否该转院等。
2.在此期间医院未对孩子进行任何病情检查,查找病因。
3.孩子窒息的时候虽有值班大夫,可值班大夫无策后却让我们家属找主科医生,最后用近半小时时间在酒座上找到主科大夫,而且喝的大醉回医院救治孩子,后告知我们转院。
4.剖腹产提前了5天,而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上伪造患者签字。
求助:这样的事情是否能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不属于,我应该怎样打这个官司,能有多少胜算?应该从什么角度着手?
福建福州吴文兴律师回复:1、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医院;
2、起诉时你必须有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证明,如病历、住院档案,小孩的死亡证明书等;
3、医疗事故是被告医院举证的,要证明不是医疗事故,或小孩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应由医疗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医疗事故鉴定可由医疗来申请;
4、你目前必须尽快把医院的所有病历档案复制回来,以防医院进行对此进行变造、伪造;
5、相关证据收集齐后,向医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某律师回复:未行告知义务,未尽高度注意义务,伪造病历上签字违反医疗法规,医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法规,构成医疗事故。应向法院起诉后也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你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你可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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