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顶层不安装防护导致高空坠物责任承担是通常是找侵权人,无法确定侵权人时除了能证明自己确无责任的其他相关人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高空坠物责任主体的确定是是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一、在顶层不安装防护导致高空坠物责任如何承担
在顶层不安装防护导致高空坠物责任的承担是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民法典》相关的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高空坠物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高空坠物责任主体在理论上认为是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
三、高楼多高空坠物的责任怎么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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