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撤诉后再起诉可以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在行政案件的裁定过程当中,有两种情况是可以批准撤诉的,分别是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
这种行为的时间段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作出判决之前,如果原告由于自己不想继续上诉了,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不希望法院继续作出判决的话,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来申请撤诉,撤诉之后自己就不可以再次提起起诉了,那么本次案件没有经过审理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等手段,私下里去完成后续的工作。
第二种是原告同意,并且向法院申请撤诉。
1.这种行为的时间段,当然也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开庭后作出判决之前,如果被告想要撤诉的话,并且经过原告同意的话,他们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只要双方达成的共识,并且符合撤诉的条件的话,那法院就应该批准撤诉,此时案件也到此终结。原告和被告可以在私下里去解决问题,对于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协商,法院就没有必要再进行管辖了。
2.当然,撤诉处理除了有这种主动的方式之外,还有一些比较被动的方式,比如说人民法院在开庭的时候,两次传唤当事人到庭或者是作证,但是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此时就可以判定为原告撤诉,这是一种比较强制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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