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为购房人从银行的贷款中得到了利益,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原则,其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而无理由将这一风险完全施加在银行身上。
其次,这一方案将购房人和银行的风险都控制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内,一方面可以关注到购房人的生存利益,保障其居住水平不低于未购房前,未超出正常的、善意的购房人愿意负担的合理范围;另一方面也平衡了银行的利益,将银行风险控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不至于目的落空,减少银行惜贷的可能性。
再次,可以充分发挥所购房产的融资担保作用,银行也无需再去寻求其他的担保措施,可以降低购房人的融资成本。
又次,购房人购置房产的主要资金来源系银行贷款,抵押房屋系银行贷款价值的物质性转化,购房人未能归还贷款,将该房屋进行处置,用所得价款归还贷款银行,与未发放贷款之比较也不会对购房人造成积极的损害。
最后,作为购房人,购房系为了能有一个更好的居住环境,而不是更差。作为银行也希望能通过发放贷款而使大众过上更为舒适的生活,设定抵押也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而非让购房人陷于更为贫困的境地,这从众多银行的宣传用语便可窥其一斑---------建行乐得家---------给毎个梦想找一个家、农行金钥匙--------轻松开启新生活、中国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助您拥有一个自己的家园。因此,这一准据也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善良本意。
具体而言:
1、如果购房人属改善居住条件而借款购房设定抵押的,处理房屋后所得款项应先满足购房人购买原来标准住房,剩余款项可用于清偿银行借款;
2、如果购房人原来并无房产,购买住房系为满足居住需要的,则执行房屋所得款项应优先满足购房人原来标准生活的款项,剩余款项可用于清偿银行贷款;具体优先满足购房人原来标准生活所需金额,可以以购房人自己的首付款作为标准,以贯彻不使购房人陷于比未购房更穷困的生活境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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