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拆迁的安全距离视路段不同而定,如城市高铁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置安全防护区。铁路线路安全防护区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含铁路、公路两用桥,下同)起,为:
(1)城市高速铁路10米,其他铁路8米;
(二)城郊高速铁路12米,其他铁路10米;
(三)农村居民区高速铁路15米,其他铁路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20米,其他铁路15米。前款规定的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防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划定本条第三款。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并公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设控制区、河道管理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区、航道保护区或者石油、电力等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划定并协商公布。新建、改建铁路的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自铁路建设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项目。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规划,并按照规划设置标桩。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应当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县政府主管部门。2。区县政府应当通知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控制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屋管理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应当停止办理房屋买卖、交换、分析、分割、赠送、分割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应当停止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构筑物;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停止颁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告,停牌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期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和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需要延期不超过6个月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批准。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多数被申请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由被申请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补偿方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了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面积、安置地点、补偿对象等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安置层次、安置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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