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伙做生意名义借款属于诈骗吗
时间:2024-04-12 03:27:40 2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以合伙做生意名义借款属于诈骗吗

在实践中,以合作为名义对他人开具欠款证明,尽管从表面看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其真实动机却是出于非法占有之念。

从实际行动上看,这种人通过编造与受害者共同参与商业活动的虚假借口,成功地诱使对方交付了大笔金钱,而这些资金却都被他们挥霍一空,供个人享受奢侈生活所用。

这样的做法不仅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而且已经明确构成了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明确指出,针对诈骗公私财产数额3000元到1万元、3万元到10万元以及50万元以上这三种情况,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进行认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以虚假理由借钱不还是诈骗吗

谎称理由进行借款且拒不归还的行为,其性质被界定为欺诈。

欺诈罪作为一种危害公民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受到法律的严惩。

具体而言,欺诈罪是指行为人意图通过虚假陈述或故意掩盖事实真相的方式,非法获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受理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到10000元之间的案件,应划分为刑法第266条中定义的“小额欺诈”;而对于欺诈金额在人民币30,000元到100,000元或500,000元以上的案例,则应依照该法案中的“重大欺诈”和“特大欺诈”类别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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