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就地不许办企业营业执照吗
时间:2023-06-26 11:31:55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拆迁公告下发后不能办理经营手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一、被征收人的义务

1、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对房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2、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后,自觉履行补偿协议的内容,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进行。

3、政府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满应当按时搬出,腾退周转房。

二、拆迁户口冻结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单位公布拆迁方案后,可以报户籍部门暂停户籍迁移的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当地拆迁方没有公布拆迁补偿方案合法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公布拆迁方案,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公开。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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