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阻碍施工的处罚依据
阻碍单位正常施工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以根据具体的情节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是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阻碍施工行为严重的,也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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