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我省户籍人员办理普通护照须知
时间:2023-05-10 16:52:50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受理申请对象

(一)年满60周岁(含)以上,且在冀居(暂)住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居(暂)住地申请普通护照;

(二)在冀居(暂)住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居(暂)住地申请换(补)发普通护照;

(三)石家庄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未满16周岁的子女,非石家庄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在石家庄市居(暂)住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在石家庄市申请普通护照。

二、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且贴有申请人近照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二)提交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申请人未办理的可不提交)。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领的,应当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提交符合办理证件要求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或照片电子版(受理机构为申请人免费采集制证电子照片的可不提供);

(四)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居(暂)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原件;

(五)申请赴台出入境证件及签注的,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换发证件的还需提交原持有证件的原件;

(七)对石家庄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申请的,还须交验石市居民的居民身份证和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与其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八)对在石家庄市就业人员申请的,还须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石家庄市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对在石家庄市就学人员申请的,须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加盖学校公章);对上述人员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申请的,还须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就业就学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指就业就学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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