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涉嫌帮信罪多久逮捕?
1、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侦查的决定后的一月内,可能会逮捕帮信行为人。具体来说,如果满足以下的条件,那么将会被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涉嫌犯帮信罪者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有哪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包括行为方式不同、行为目的不同、认定标准不同等。
1、行为方式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将是对“纯网上行为”的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对“纯网上行为”的定性,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帮助行为”的定性,并不局限于是否为网上的行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更像是一个特殊罪名,一旦出现难以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发布消息”还是“广告推广”时,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为它是纯依靠网络的特殊罪名。在两罪界分实在困难的情况下,宜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也是非信罪兜底的一种体现。
2、行为目的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涉及的主要行为类型是建设群组网站和发布信息,这两种类型均涉及两个精准:或针对范围特定的犯罪对象进行精准引流,如专门成立群组或相关网络,将可能成为被害人的群体进行精准聚集;或发布的信息重点精准,例如发布消息中重点均落在某个具体实施犯罪所使用的即时通讯账户上,从而实现不法分子与犯罪对象的精准对接,如发布信息最常见类型就是编造虚假信息,引发网友关注某个公司的产品等。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着力点并不在于犯罪对象,更在于全面辅助犯罪实施,更多关注不法分子这一群体,无论是技术支持还是其他帮助行为,均不以直接的犯罪活动为重点,而是更多方便犯罪活动的开展,如帮助其转款、帮助其虚张声势、帮助其提供账号(而非做账号推广)等。
3、认定标准不同
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之所以称之为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是因为行为的效果并不确定,精准投放的犯罪对象并不一定会成为实际受损的被害人,所以该罪名的入罪标准均是从行为人自身的行为来界定,如向多少群组发送信息,自己得了多少非法所得,并不关注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效果”。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恰恰相反,该罪名的入罪标准更多的是关注其所帮助的犯罪行为的“效果”,甚至在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中都已经直接把“违法”二字去掉了,因为违法本身就是对效果的否定,如帮助提供支付结算多少元、为几个对象提供帮助等。
三、帮信罪涉案金额是流水还是看获利?
1、帮信罪涉案金额既看流水也看获利。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流水是指的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信用卡的金额;
(2)帮信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之一是支付结算达20万元;
(3)如果证明流水中有的不属于收或付的性质,应该允许剔除。
2、帮信罪入罪的金额标准
(1)首先“二十万”的入罪标准
帮信罪一般情况下以“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为入罪标准。结算金额按照受害人的报案金额进行认定。适用“二十万”的入罪标准时,必须是上游的电信诈骗犯罪、赌博犯罪经查证属实,达到犯罪程度。通常需要有上游犯罪的被害人的报案记录,以及嫌疑人账户内资金流水与报案记录能对应上。
(2)“三十万”的入罪标准
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3000元电信网络诈骗构罪标准的同时,卡内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也构成帮信罪。适用该入罪标准,在卡内流水没有被告人报案记录对应的情况下,原则上将卡内全部流水金额推定犯罪金额。但行为人提出反证的流水金额,经查证属实,应当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n(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n(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n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n(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n(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n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n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n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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