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1)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2)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3)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三条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理的程序
1、司法鉴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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