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新颖性标准是什么(1)公开标准是否公开是区分新旧发明和新实用新型、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新颖的重要依据。所谓披露,主要是指三种披露方式:书面披露、使用披露和口头披露,即以上述方式披露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以使人们知晓。在实践中,经常使用文献检索来检查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新颖。检查批准的专利是否包括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检查已发表的文献是否包括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2)时间标准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由两人以上独立创造。然后,存在判断谁的发明是新颖的时间标准问题,这是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新颖的第二标准。目前,世界各国都有两个时间标准:
一个是明天的标准。根据本标准,只要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性内容在明天之前未公开(众所周知且公开),则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新颖的;[1]另一个是申请日期标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其实质未知或者未使用的,具有新颖性。中国采用申请日期的时间标准。《专利法》第9条明确规定,“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为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了一项专利,专利权应授予第一申请人”(3)地区标准主要指在法律领域不为公众所知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这可以被认为是小说。目前,世界各国用于判断新颖性的区域标准有三种:绝对全球区域标准、国家区域标准和相对全球区域标准。中国专利法在书面披露中采用了绝对的世界区域标准,而国内区域标准在使用披露或其他披露中
专利新颖性的特征:
1时效性
新颖性总是与一定的时间相关联。新的专利技术一经披露,即成为现有技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在前进,知识在发展,技术创新在不断,今天的新颖专利技术已成为明天的现有技术。大多数国家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期(日本以专利申请的申请时间)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2。区域性
新颖性总是与特定区域相关联。这是因为对专利技术是否公开的评估总是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进行的。与现有技术的披露方式相对应,可分为全球披露和国内披露,新颖性标准也可分为全球披露和国内披露,体现了该地区的特点。例如,在国家新颖性标准中,一项技术只要在国家现有技术中不可用,就被视为新技术。直接不同的
在授予专利之前,专利必须与现有技术不同。由于该专利与现有技术相同,因此该专利对现有技术没有贡献,也没有丰富现有的知识体系,这违背了立法初衷
在判断中国专利新颖性的实践中,专利技术是否与现有技术相同的判断是基于总体相同原则(即考虑“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四个方面,判断两个技术方案整体相同)的综合覆盖原则(即现有技术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否涵盖了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中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常规手段直接替代判断创造力可以讨论。在中国专利实践中,根据《审查指南》提出的新颖性判断审查基准,在新颖性判断过程中应进行直接替代惯用手段的判断。然而,直接替换传统方法也显示了本发明的明显性,因此它也属于创造性判断的范畴
新颖性判断中的常规直接替换手段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唯一区别是,它用已知的技术手段替换现有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相同的功能,如螺栓代替铆钉,液压马达代替电动机等,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190号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审查决定中,认为两者的技术方案在实践中是相同的
,认为皮带传动和链条传动属于传统方式的直接替代,“在机械领域,它们是两种相互替代的传动方式,有着众所周知的优缺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第182号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强调,直接替代惯常手段具有众所周知的特点“从事果汁压榨机构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履带板和链条板在两种方案中的功能和结构相同,因此本质上是相同的,不具备新颖性”。换言之,上述两种技术交流应该从功能和结构是否本质上相同的角度来判断
因此,当专利的本质与现有技术不同,或者差异较大时,一定要以专利创造性标准来判断。当专利与现有技术直接不同,或者差异很小时,通过直接替换常用的新颖性手段来判断。法律无法明确确定直接差异和实质差异之间的确切界限,只能由审查员自行决定。该自由裁量权与专利申请的最终结果相同。因为,在审查过程中,对于直接差异,审查员可以通过直接替换惯用手段驳回专利申请,从而驳回专利申请,因为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不被视为直接替换惯用手段,但是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一些学者认为,为什么有必要在新颖性判断中引入习惯手段的直接替代,而不是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引入习惯手段的直接替代,是因为在考虑相互冲突的申请时,先前公开的申请文件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申请日提交的申请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目的和效果可能完全相同,除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属于明显的等同技术外,而且,如果判断申请日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则不存在可能使其丧失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因此,为了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对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授予两项专利权,在《审查指南》的新颖性判断基准中引入了直接替代惯用手段的规定。技术
在国际专利分类中,专利申请的主题是根据技术的功能或应用进行分类的。专利必须是技术上新颖的,而不是理论上新颖的。在正常情况下,发明申请人没有义务解释其发明的应用理论。他只需要解释发明是如何应用的,即其他人如何复制他的发明,并确保发明能够丰富实用技术体系。公示
要求新颖性的公示内容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声明,即在权利要求书中用法定文字明确描述。如果专利文件中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为实现发明目的而必须采用的必要技术特征,并且由这些必要技术特征之和构成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的其他技术方案有实质性区别或不同,差异包括新颖性。如果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公开但未在权利要求中声明,则该技术特征被视为被故意放弃并贡献给公众,从而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同时,这种公开为专利技术的竞争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护,成为维护专利权的有利武器。这也使得该专利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客观性
新颖性是一种客观标准,与申请人的观点无关。申请人是否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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