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嫌疑人生病费用由谁出
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确实涉及到对人身自由权的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被采取了此项措施,其个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开销仍需本人自行负担。
然而,若涉案人员无固定住所或是因为案件具备特殊性,公安部门便可依照职权为当事人安排适当的居所以供其居住并在此期间监督其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则将由公安机关承当。
简而言之,只要遵守相关规定,被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涉案人员不需要缴纳任何额外费用。
另一方面,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他们的直系亲属、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为当事人指定的居所有违法定程序,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举报和申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无论是被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的涉案人员,都不得擅自离开他们所在的城市、县城或者是执行监视居住的地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离境,还需报请相关执行机构进行审批同意。
当然,对于那些被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的人员来说,也不应被强行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最后,根据特定的情形和条件,例如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无法独立生活而需要他人照料的人士中,唯一的扶养者等等,,公安部门有权对其实施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二、指定监视居住每天都做哪些
监视居住期间应在居住地进行居住,确保案件的审理和调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嫌疑人生病费用由谁出”,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n(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n(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n(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n(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n(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n(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n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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